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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超标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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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

全面摸排,突击检查等方式,持续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营造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

案件一

01案情简介

9月3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致和街道连封北街的彭州市联谊幼儿园食堂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该食堂工作人员正在厨房炒菜,产生了大量油烟。该园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也未采取任何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油烟未经净化排放。经立案调查,该园食堂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02违反条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03处罚依据

根据《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市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01案情简介

7月27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府东路的丹妹牛肉馆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工作人员正在厨房炒菜,产生了大量油烟。该店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是根据检测结果,丹妹牛肉馆所排放油烟的连续五次检测的平均值为4.80mg/m,不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标准限值的要求,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经立案调查,该店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02违反条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03处罚依据

根据《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市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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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城管大队法规科

采写:董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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