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公告中明确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名称要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使用低俗、误导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名称。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年9月,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显示,卫龙、谢博士、小鹏食品、香铛铛、钟芹辉等多款“辣条”产品被检出不合格——均被检出不得使用的添加剂。
对此,卫龙则回应称,按照生产地河南省的标准,其生产的产品完全合格。
“辣条”的添加剂使用,到底应当按照河南省的要求,“参考糕点类、膨化食品类相关国家标准”,还是应当按照湖北省的要求,“纳入‘方便食品’进行管理”?当时一度引发辣条标准的“南北之争”。
据经济日报年8月的报道,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年10月1日起废止《河南省地方标准调味面制食品》。
而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再次明确“辣条”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可谓终结了辣条标准的“南北之争”。
公告全文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调味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调味面制品(包括俗称的“辣条”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统一“辣条”类食品分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辣条”类食品统一按照“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生产许可类别进行管理,凡与此不一致的,应当于年1月31日前调整到位。生产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的相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严格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和设施条件管理。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等要求,加强生产过程卫生管理,保持厂房及设备设施清洁,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严防生物、化学、物理污染。
三、加强原辅料和生产过程管控。生产企业要严格供应商审核和原料检验,不得采购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原辅料,必须保证购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合格。加强生产工序、包装、贮存等关键环节质量安全控制和成品出厂检验,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严格标签标识管理。食品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理。食品名称要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使用低俗、误导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名称。标签标识的信息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夸大,不得误导消费。
五、倡导减盐减油减糖。生产企业要参照《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相关要求,改进生产工艺,改善产品配方,制定食品企业标准,降低调味面制品中盐、脂肪、糖含量,提升产品营养健康水平。各地教育、卫生、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健康饮食习惯。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调味面制品企业的生产许可,加强生产企业、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检查和产品抽样检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年12月10日
(综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